1、托运人应准确填写本单,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价值等必要情况;托运人应对所托货物按照行业标准妥善包装,使其适合运输。本公司不承担由于托运人没有提供完整的、正确的、必要的信息所引发的延退和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在交货前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
3、托运人不得托运或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因违背此约定造成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托运人须双倍赔偿。
4、对已接受委托,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违禁品),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并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5、委托承运人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
6、货运价格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价。依该价格计算得出的费用不包含提送货费、税金、政府规费以及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他费用。
7、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收货人在此期限内未提货的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仓储费和保管费。到货后三个月无人提货且承运人无法退回货物的,承运人对该货有权处置,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
8、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无故拒付任何服务费用;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托运人承担支付与托运物品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承运货物行使处置权、留置权及其他补救性权利,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9、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间若发生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10、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11、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人民币)/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2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12、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如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赔偿额按照本条款第10、11条约定赔偿与代收货款无关。收货人签名后因货物品名、性质、型号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货款,承运人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13、以下物品不予托运:有价证券、现金、珠宝、玉器、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的物品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及难以客观确定价值的货物。
14、货运时效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时效。时效不影响其他费用的结算和不可抗力免责权。
15、客户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条款及相关网上办理业务的服务条款,才可以办理我司特急便的各类业务。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按照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客户进入注册程序阅读《特急便网上服务条款》或直接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客户已与我司达成本协议,客户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16、特急便账号和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务必注意账号和密码保密;客户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自行保管好密码,不应将本人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之外的任何人;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凡使用本网站账号和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的业务,由客户承担由此所导致的相关后果和责任。本网站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障客户的交易安全,但乙方不保证本网站绝对安全。
17、承运人对如下损失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或迟延交付;
(2)、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等造成的损失;
(3)、托运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4)、托运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5)、承运人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6)、由于托运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失;
(7)、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8)、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18、凡因本单或与本单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当托运人现场发货因需求发生变化而填写纸质运单,且填写内容与网单不符时,双方确认以运单填写内容为准。
20、本单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章之时起生效。
2、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在交货前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
3、托运人不得托运或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因违背此约定造成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托运人须双倍赔偿。
4、对已接受委托,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违禁品),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并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5、委托承运人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
6、货运价格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价。依该价格计算得出的费用不包含提送货费、税金、政府规费以及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他费用。
7、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收货人在此期限内未提货的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仓储费和保管费。到货后三个月无人提货且承运人无法退回货物的,承运人对该货有权处置,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
8、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无故拒付任何服务费用;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托运人承担支付与托运物品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承运货物行使处置权、留置权及其他补救性权利,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9、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间若发生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10、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11、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人民币)/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2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12、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如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赔偿额按照本条款第10、11条约定赔偿与代收货款无关。收货人签名后因货物品名、性质、型号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货款,承运人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13、以下物品不予托运:有价证券、现金、珠宝、玉器、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的物品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及难以客观确定价值的货物。
14、货运时效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时效。时效不影响其他费用的结算和不可抗力免责权。
15、客户必须完全同意本协议条款及相关网上办理业务的服务条款,才可以办理我司特急便的各类业务。本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按照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客户进入注册程序阅读《特急便网上服务条款》或直接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客户已与我司达成本协议,客户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16、特急便账号和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务必注意账号和密码保密;客户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自行保管好密码,不应将本人密码提供给法律规定必须提供之外的任何人;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凡使用本网站账号和密码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的业务,由客户承担由此所导致的相关后果和责任。本网站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障客户的交易安全,但乙方不保证本网站绝对安全。
17、承运人对如下损失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或迟延交付;
(2)、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等造成的损失;
(3)、托运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4)、托运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5)、承运人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6)、由于托运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失;
(7)、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8)、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18、凡因本单或与本单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当托运人现场发货因需求发生变化而填写纸质运单,且填写内容与网单不符时,双方确认以运单填写内容为准。
20、本单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章之时起生效。